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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衡電腦病毒及間諜軟件的提議 有不少關於電腦病毒及間諜軟件造成損失的報告。本人始終認為不少損失的估計是誇大的。當然,這些問題損害了上網的樂趣及把工作的效率降低。 知道法律界開始懲罰這些壞人是令人高興的事。可是,在閱讀了Two years after author's arrest, Netsky worm still tops virus chart,令本人意識到這樣的懲罰是不足夠了。 要討論的是懲罰的意義在那裡。當然現今的懲罰絕不是一種報復方式。只有在古代才會這樣安排。除了要犯人為所作惡行失去人身自由外,懲罰是作為向其他人的警告。警告作用必須維持,否則我們將面對更多的罪案。 不少罪案的結果是有些人受傷害甚至死亡。不同程度的懲罰已計算在內。死刑或終身監禁是最高的懲罰。個案結束了。 電腦病毒及間諜軟件不是傳統式的罪行;沒有人會受到身體的傷害。不過,在犯人定罪或禁止採用電腦後,它們的傷害仍會繼續。判刑多少年也不會停止這些傷害,特別是有不少複製的壞份子會繼續更改, 因此在多年後甚至永遠都會有更多人受害。 而且法律處理是在定罪後終止,沒有任何進一步保護我們不受那個病毒傷害的行動。換句話說,法律是沒有停止那個罪行的傷害。如果有一百個壞蛋製造電腦病毒或間諜軟件,在他們監禁期完結後,我們一生中仍要面對這一百個電腦病毒。這絕對是不公平的事了。 所以,本人提議更改懲罰的方法。任何人製造電腦病毒是有責任把這個病毒在世界上刪除。這就是他們必須用任何所需要的時間來進行清除的工作直至在所有調查報告都沒有這個病毒出現。監獄應該提供一個有上網設施的房間,他們需要帶備電腦而且必須支付一切費用。 由於我們已有多個有關病毒的報告,只須選出三兩個作為監察已可以。這是不需經費的。 如果這個病毒失蹤一段日子又再出現將會如何處理?這就視乎法律的說明了。如果懲罰條例是以該病毒仍然活躍為據,那就不需要進行另一次的法律程序。這就是說該犯人在他們製造的病毒再出現時,他們必須繼續在監獄內進行工作。 由於這種罪行的國際性特點,最佳是所有國家都能夠一起執行。服刑可以在世界各地執行。這些犯人可以選擇在那處服刑,旅費當然是他們自行負責。 記得這些犯人是有極高技術,把他們關起來是浪費了他們的能力。我們也不必提出任何建議,他們比我們更了解病毒的問題。 本人的提議會否實現仍未確定。但是進行研究找出應付這種罪行的最佳辦法是件好事的。 唐福慶 20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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